國民法官制已融合兩制優點之說明新聞稿
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國民法官」制
融合陪審、參審優點
適合國情、順應民意
壹、世界各國均隨國情需要而調整改善國民參與審判制度
世界上所有實施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國家,雖然大致可區分為「參審制」或「陪審制」,但隨時代發展,各國會依國情需要而作程度不一的調整,並無所謂「標準的」參審制或陪審制。
例如美國陪審制,其制度內容因聯邦及各州等52個司法管轄區域的不同,即有差異。美國繼受自英國的部分制度,英國已於西元1988年廢止。今日一般所稱之「陪審制」,約有:陪審團僵局(Hung Jury,即評決不能)時,程序完全廢棄重來、判決不附理由而無法檢證、人民原則無法參與量刑、上訴門檻高等與典型參審制不同之處。
貳、「國民法官」制:已採納多項典型陪審制元素
「國民法官」制融合參、陪審優點,並參考長期推動國民參與刑事審判的經驗,且依照多數民眾支持國民與法官合審合判的制度而來。茲列舉五大融合陪審制度特色如下:
一、國民法官人數,已參考陪審制,為職業法官的兩倍
國民法官的人數可於評決時可發揮優勢,充分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人民亦可當場、適時監督法官有無不當影響之言行。
二、國民法官的選任方式,已參考陪審制,採逐案隨機選任
三、「國民法官」制的卷證提出方式,已參考陪審制,起訴時,卷證不併送至法院(採起訴狀一本主義)
四、「國民法官」制的當事人獲知卷證方式,已參考陪審制,係由檢、辯雙方開示
五、「國民法官」制的審理中調查證據方式,已參考陪審制,採當事人進行主義
由此可知,國民法官制已呼應主張陪審制之聲音,採納多項陪審制重要特色,並非傳統、典型的參審制。
參、「國民法官」制:引進國民多元的常識良能,採納參審多元對話的優點
「國民法官」制使國民得以全程參與審理程序,與法官相互討論、陳述意見,進而與法官共同形成法院最終決定,充分彰顯國民主權之理念。
一、「國民法官」制,引進國民多元的常識良能,但不要求人民必須具備法律專業能力
「國民法官」制度,並非所謂具有特定專業背景的「專家參審制」,而是引進一般國民正當法律感情的審判制度。其目的就是希望讓來自社會各階層、具有公正代表性的一般國民,本於其多元的常識良能及社會經驗參與刑事審判程序,以提升裁判之廣度與深度,增加判決結果之周延性及民眾對於司法的信賴。
二、國民參與審判是透過國民與法官相互交流、彼此反思,形成符合民意兼具法律專業之判決結果
藉由國民的參與,法院於作成判斷之際,獲得與外界對話及反思的機會,效應可進而擴及至其他承辦案件。
國民在審理的過程中,亦能理解無罪推定、證據裁判等刑事審判原理原則,增進對於法治之了解,及提升司法透明度。
在採取卷證不併送制度(亦即起訴狀一本主義)下,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均在法庭內始同時接觸證據,在無預設立場及預斷偏見之情形下,共同從多方觀點討論案件,並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意見在內之多數決,達成有罪與否、應量處刑度之評議,如此讓雙方交流、回饋想法的結果,最能豐富法院判斷的視角與內涵,形成既符合民意且兼具法律專業之判決結果。
三、促進民眾理解的多樣設計:充分理解為理性判斷的基礎
透過爭點集中審理、簡明易懂之審前說明、開審陳述等制度設計,促進民眾對法條適用和調查流程的理解
- 審、檢、辯協力的照料國民
參與審判之民眾初次進行審判工作,難免有不熟悉之處,為減少民眾參與之負擔,草案第四十五條規定,為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易於理解,得以實質參與,避免造成其時間與精神上之過重負擔,法官、檢察官或辯護人須於準備程序,進行詳盡之爭點整理,並於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進行集中、迅速之調查證據及辯論等,給予國民法官必要之照料,致力確保國民法官善盡獨立判斷職責,務求在正確基礎上作成妥適判決。
- 審判過程也會儘量使用容易理解的白話進行
在進入證據調查前,檢察官、辯護人會進行開審陳述,說明待證事實、聲請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及與待證事實之關係,讓國民了解證據調查之重點。
審判長亦應說明審判程序、國民法官之權限、義務、違背時之處罰、刑事審判基本原則、被告被訴罪名構成要件及法令解釋、審判期程等注意事項。
- 調查證據也改由聲請調查之檢、辯來進行
除了更容易讓國民法官理解證據之內容外,亦可以讓身為審判者之法官及國民法官,立於公正超然的立場聽取檢辯雙方之主張及所提出證據之內容,於斟酌全部證據及主張後,再作成綜合評價及判斷。
「國民法官」制是開啟司法與社會的對話交流,使判決結果兼顧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及法律專業意見,進而提昇民眾對司法的瞭解及信賴的選擇。
肆、「國民法官」制:符合民意的選擇
實證反映出民眾需要法律專業的法官在場協助,也印證民眾可以充分自主的作出決定。
於106至108年間進行之47場「國民法官」制模擬法庭,現場調查結果顯示,民眾希望法官在場參與民眾之討論,並認為與法官討論有助於民眾瞭解審判,與法官討論亦無礙於民眾表達自己真實之想法:
一、民眾希望討論時法官在場協助
獲選任並全程參與體驗國民法官制度之民眾,有94.9%表示法官應在場參與國民的討論;即使未獲選任體驗國民法官制度之民眾,也有80.1%認為法官應在場參與國民的討論。
二、民眾認為法官在場有助於民眾討論
獲選任並全程參與「國民法官」制度之民眾,有82.7%表示與法官討論「非常有幫助」於進行評議,14%表示「還算有幫助」,顯見多數民眾仍認為與法官之討論,對其進行之評議具有相當大之正面助益。
三、與法官討論,無礙民眾表達自己的看法
獲選任且全程參與「國民法官」制度之民眾,有55.8%表示法官在場一起討論,「完全不會」有礙表達自己意見,28.6%表示「不太會」,顯見絕大多數民眾認為與法官一起討論不會影響民眾表達自己的主張、看法。
四、「國民法官」模擬法庭後,司法信賴度大幅提升
伍、「陪審、參審兩制併行」不可行
本院已多次說明,兩制併行為最不適宜採行之制度,略述下列項次,其理由詳參: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93-210049-c913e-1.html
(一)兩制併行有違平等原則
被告所受程序保障不同,產生差別待遇。
(二)即使賦予被告選擇權,仍有違反平等原則疑慮,且有鼓勵被告投機應訴之嫌
(三)兩制併行將導致配套制度複雜化,增加國民負擔,與引進國民參與審判之目的背道而馳
(四)「參審陪審併行」為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中最不受支持之方案
(五)宜先行累積國民法官經驗,使人民早日參與審判
「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中已設有定期成效評估機制,可定期檢討、適時修正。
陸、「國民法官」制:穩健可行的選擇
由上可知,融合參審、陪審優點,截長補短的「國民法官」制,實優於僅止於空想、口號而毫無實證依據之兩制併行方式。
本屆會期,司法院與行政院已依據民意顯示,重新會銜提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是符合國情與本國問題意識的穩健選擇,事關國家重大制度之變革,本院鄭重呼籲未來在立法過程中,各方應回歸務實理性之討論,尊重國會職權之行使。本院也期盼各方能在善意且理性溝通之前提下,共同致力推動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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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09-05-13
- 更新日期 : 109-09-14
- 發布單位 : 刑事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