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權無法試行,「國民法官」已融合陪審與參審優點新聞稿
▍司法人權無法試行,「國民法官」已融合陪審與參審優點
民間司改會及陪審團協會等,一意要求移植英美陪審制,時舉世界已有52國採行陪審制,質疑我國何以不行陪審制。
這種主張,可能忘了聽聽我國人民的聲音。民調顯示,台灣有超過七成(電話民調72.7%)的民眾同意,與法官共同討論審判案件時,會讓民眾更敢說出想法(網路民調則超過八成,80.5%)。
也有超過七成的民眾表示,與法官共同討論,會對案情更加瞭解而做出判斷(網路民調 71.5%)。
我們有高達八成到九成的民眾,希望審判案件,由法官與國民法官共同決定。
納入法律人及非法律人各界的聲音,經過縝密的討論、演練,反映了人民的期待,也呼應人權的要求,我們已經往前邁進,依據國情,打造出融合傳統陪審制(計53個條文)與參審制優點、屬於本地人民的:國民法官制度。
國民法官法案與我國訴訟制度接軌,規範完整,實務可行。而移植自英美的陪審制,與現行法制難以融合,高喊併行,強行移植陪審,卻不致力各項法制及配套周整,落差過大,將使人民參與審判遙遙無期。
兩制無法併行 因為陪審窒礙難行
我們無法任何制度都拿來試行一下,因為這是關乎人民生命、自由、財產的刑事司法案件
民間司改會、陪審團協會等,力主陪審參審兩制併行,然而,重大刑事案件豈能僅因「各種方案都要試行一下、給陪審一個機會」這種理由,陷人權於危機。更何況,國民法官已融合兩制優點,可以說是陪審的進化版;而以上兩會主張的英美陪審制,移植不完全,英美該有的配套制度都缺乏,法制尚互相排斥,如何僅因堅持,就拿人民的案件來試試看?
以上兩會主張的兩制併行制,先曰「賦予被告自由選擇適用」,待發現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前數日急忙改為「依罪名劃分適用何種制度」之主張,匆忙改來改去之間,更加窒礙難行,其理由包括:
一、劃分標準不明,缺乏實證及學理依據
仔細觀察其劃分為陪審制之罪名,遍及國家、社會及個人法益,刑度有重有輕,甚而同一罪名之既遂罪與未遂罪,還有分別適用兩制的情形。其選擇標準不明,也缺乏實證及學理依據,可見只是憑臆測或喜好劃分,並無正當性。
二、同一個案件,如何切分辦理?實務操作難行
例如,檢察官起訴被告一個殺人既遂罪及一個殺人未遂罪,承前所述之劃分結果,殺人既遂罪應適用陪審制(其草案第5條之1),殺人未遂罪則應適用參審制(其草案第5條)。但法院不可能同時運作陪審制及參審制,該被告也無法同時接受陪審制與參審制法庭之審判。
三、一審二審混淆,實務操作搖擺不定,紊亂審級程序
又如,內亂、外患罪原來屬於二審高等法院管轄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4條),主張兩制併行者將內亂、外患罪劃為適用陪審制(其草案第5條之1),變成一審案件,且無任何配套;又同時規定有特殊事由時,可以裁定不行陪審制而回歸由二審法官審判(其草案第6條),到底一審還是二審,搖擺不定。
倘若,同一被告被起訴的數個內亂罪或外患罪,恐發生部分罪名裁定回歸由二審法官審理,部分罪名在地院一審依陪審制審理的奇特情形,紊亂事物管轄及審級救濟的程序。
從以上可知,以單一被告為例,即有上述問題,遑論實務常見多數被告、多數罪名之情形,應如何分別適用陪審制及參審制,可預料將更加複雜、窒礙難行。
這些,都是以上兩會主張陪審制時所無法解決的事項。
四、兩制併行中,採陪審的判決書,仍然無法讓被告及公眾瞭解被告之定罪理由
陪審僅規定審判長要交付評決書(提出「被告有沒有殺人犯意」、「被告有罪無罪」等問題),並請陪審團討論、回答問題(「有」或「沒有」、「是」或「不是」),就作為判決書的主體(該動議第80條之4)。
由此更足顯示陪審制度的判決,並無任何關於「依據何項證據」、「如何取捨」以達成結論的推論過程,實際上等同判決不附理由,無法對被告及公眾交代。
五、沒有解決Hung Jury(無效審判)所引起耗費司法資源的問題
兩制併行主張者,宣稱已解決陪審制有Hung Jury(無效審判)問題的條文。但觀其條文,仍然保留9人或12人一致決(動議第3條第2款、第80條之2第4項),要求民眾討論3天(其草案第80條之5),最後仍無法達成一致決定時,陪審團之審判即無效,結果是民眾解散回家、案件沒有達成結論。
這不是Hung Jury,什麼才是Hung Jury?剛好坐實勞民傷財、白忙一場的說法。
六、也還是沒有解決Hung Jury(無效審判)所引起被告羈押期間如何計算的問題
兩制併行主張者又宣稱陪審制已經妥適處理Hung Jury後被告羈押期間的問題。
但看其條文,如果檢察官30日內重新聲請選任陪審團(即繼續追訴),被告的羈押期限要重新計算(其草案第80條之5),明顯將陪審團「無法一致決」的風險,轉嫁給被告負擔,大開人權倒車。
反之,如檢察官30日內未聲請,兩制併行主張者提出來的解決方式竟然是釋放被告,直接將「陪審團無法達成一致決」取代羈押審查的條件(刑事訴訟法第101條),假設個案是故意殺害他人之全國矚目案件,在陪審團無效審判Hung Jury造成有罪或無罪不明時,直接釋放在押被告,被害人及其家屬情何以堪?社會觀感能否接受?可見從正反兩方面來看,兩制併行都沒有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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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09-07-06
- 更新日期 : 109-09-11
- 發布單位 : 刑事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