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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期司法運作實態
▍司法運作實態
法院令狀其他書式
軍政時期總督府法院所使用的書狀格式,乃是臺灣社會第一次出現「近代型」的令狀,其依對象之不同,分別有漢文版、日文版。「召喚狀」:傳喚被告所用之令狀。
臺灣總督府法院判官服制制定ノ件
專掌司法審判權的臺灣總督府法院,自明治29年(1896年)7月15日起正式運作,其判官、檢察官所穿服裝的式樣,採用當時日本仿效自西方的「法袍」。
法廷取締等ニ關スル件發布(律令第十一號)
臺灣總督府基於其司法行政監督權,為維護法院威信,而制定維持法庭秩序的管理規則。
副通譯監督方ニ付法院長檢察長ニ內訓 內訓五四號
於日治初期,法院採雙通譯制度,正通譯是通曉中國北京話與日語,副通譯則是通曉臺灣本地話與中國北京話,但由於這些通譯或語言能力不足,或受賄而故意曲解,轉述內容並不可靠,本件即是為了導正此項弊端而發。
高野孟矩總督府高等法院長地位保全ヲ請願セントシテ提出シタル上京願不
1897年(明治30年)高野孟矩高等法院長,由於審理涉及總督府高官貪瀆案,而遭任意撤職,此凸顯了當時臺灣司法人員並未有足夠之身分保障,難以擺脫行政機關之干涉。
臺灣總督府法院判官懲戒令
日治時期關於法院判官之懲戒程序,是由擁有司法行政監督權的總督所發動,此項規定已形成對法官獨立審判的威脅。
本島製糖會社ノ性質ニ関シ判官總會ニ附議方通達及答申等ノ件 覆審法院
於日治初期,作為當時臺灣民刑案件最終審的臺灣總督府覆審法院,即透過法院內部會議的方式,做成「判官總會決議」,來解決個別判官所面對的法律上疑義。
犯罪事件ニ關スル稟請及報告規程制定ノ件
日治末戰爭時期,檢察系統對於思想犯罪案件的檢舉、搜索,應向總督報告,甚至起訴與否尚須受總督指揮,但審判系統仍就個案自為裁判,僅法院院長以其司法行政首長之身分向總督報告裁判結果。
- 發布日期 : 109-05-11
- 更新日期 : 109-05-12
- 發布單位 : 司法行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