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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新聞稿
憲法法庭就梧梅‧來有(原名劉陳春梅)、樂桃‧來有(原名吳陳春桃)、吳姓兒童等人聲請解釋,併案審理之《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之原住民身分案》,於111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今(1)日作成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全體大法官並於下午4時蒞庭宣示判決。上開聲請案之聲請書及相關文件,前均已依憲法訴訟法上網公開。
本判決由黃大法官虹霞主筆,計有黃大法官虹霞(蔡大法官明誠加入)、許大法官志雄(詹大法官森林加入)、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加入)、黃大法官昭元(許大法官宗力、謝大法官銘洋加入,楊大法官惠欽加入一至四部分)提出協同意見書。呂大法官太郎、蔡大法官宗珍(吳大法官陳鐶、林大法官俊益、張大法官瓊文加入)提出不同意見書。判決全文及意見書均已公告於憲法法庭網站,判決摘要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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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11-04-01
- 發布單位 : 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