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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研議「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草案過程及回應律師界對於草案意見之新聞稿

       自從去年(109)年初COVID-19疫情開始於全球流行,各國基於公共衛生之前提,莫不採取檢疫隔離、限制活動、封鎖區域等措施,包括司法機關之暫停或暫緩運作。但隨著疫情持續不退,作為國家重要功能之一的司法權如繼續停擺,勢必造成民眾糾紛無從解決,社會秩序失控,公平正義難以實現,引發更大的動盪與不安。有鑑司法權運作之相關法律制度,多涉及正當法律程序,必須經過國會立法規範,且於承平時期設計之規定,並未慮及疫情大規模流行之因素,以致於未能及時因應,於是各國紛紛採取立法作為,制定特別法律規定。

       司法院於去年上半年各國疫情爆發之初,即已注意到現行法制面臨大規模流行疫情之侷限,開始構思制定特別條例之可能性,並多次邀集專家學者一同討論並擬具「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特別條例)草案,後因我國疫情控制得宜,為避免引發社會恐慌,故未進一步提出。今年5月初,COVID-19疫情開始於我國蔓延,隨著第三級警戒的實施及延長,為了因應可能升高或持續的疫情,維持司法權於疫情期間的有效運作,保護法院人員及公眾的健康及安全,遵守法律保留之法治國原則,司法院於是依最新疫情發展,重新研商本特別條例草案,過程中為求謹慎,曾於今年5月21日召開草案研商會議,邀集行政院、法務部、全國律師聯合會(以下簡稱全律會)等共同討論,後於5月28日正式行文全律會徵詢意見,繼於6月3日再次邀集全律會研商,就所提建議是否參採,均積極交換意見。

       日前全律會及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以下簡稱刑辯協會)發出新聞稿,關注草案應有之公開審判、正當法律程序、辯護倚賴權保障、回復原狀、救濟途逕、補行製作筆錄及科技送達辯護人等議題,並提出具體建議,司法院甚表敬佩。司法院並於6月3日與全律會之協商會議中,說明特別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補充現行訴訟制度面對大規模流行疫情困境而有不足之處,至如以現行法制已足因應部分,或應列為司法行政、函知提醒注意等事項,則得以該等措施處理,而未列入特別條例規定。

       謹就全律會及刑辯協會之具體建議,說明如下:

一、關於公開審判不應因採用科技設備開庭而被遺忘部分:

       特別條例維繫審判公開原則,並未加以限制或排除。全律會建議例外時可不公開辯論及宣判部分,雖為避免傳染風險之立意良善,惟審判公開仍可以透過相關措施加以維繫。

二、關於正當法律程序及辯護倚賴權(包括被告與辯護人不受干預下充分自由溝通之權利)部分:

       此為司法院釋字第654號解釋所揭示現行刑事訴訟法之基本原則,本應嚴格遵守,非特別條例期間獨有之事項,亦不待特別條例另行規定。為期周全,司法院於法院辦理遠距視訊開庭參考手冊中亦加以明列,以提醒注意。

三、關於回復原狀之要件應予放寬部分:

       當事人非因過失而遲誤抗告、上訴等法定期間,現行法已有聲請回復原狀制度可以適用,自亦包括因受疫情影響而遲誤不變期間之情形。由於個別案件遲誤期間的情形不一,難以一概而論,全律會建議放寬之要件為「發生困難」,尚不明確,而法律設置抗告、上訴等不變期間之目的,係為使法律關係早日歸於確定,當事人可以依照確定之法律關係,計算利害及規劃將來,而對於法院的裁判,未提起上訴而確定者,比提起上訴者為多,當事人即時確定之利益,非可忽視,以「發生困難」作為放寬事由,大多數案件將懸而未定,影響當事人權益,故依現行法,視個案具體情狀而逐一處理之模式,較為妥適;司法院將依全律會新聞稿之建議,於立法過程適時向立法委員說明,並研議函請各法院審酌因疫情而遲誤期間時,依據個案從寬認定有無符合回復原狀之法律規定,俾給予法律上救濟機會。

四、關於法院決定使用遠訊視訊開庭,應以裁定為之,且得抗告、庭期應停止進行部分:

       現行刑事訴訟法下,對於法院使用遠距視訊進行程序之決定,得聲明異議或提起上訴,已有救濟途徑;而疫情之下使用遠距視訊進行,有其緊急需求,如當事人聲明異議,可由法院重新檢視該訴訟指揮之適法性及正當性,如認合法妥當,即應予以尊重,以免訴訟程序之進行遭受不當干擾或稽延;當事人如有不服,猶可作為上訴之事由;如另再創設抗告及應停止進行,可能緩不濟急而延宕程序進行;因而此部分仍回歸刑事訴訟法之處理機制。

五、關於補行製作筆錄應逐字記載部分:

       依現行實務,證人交互詰問委外轉譯之筆錄,已係逐字記載,其餘情形則係記載要旨;無論記載方式為何,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事後均可依憑當庭之錄音或錄影紀錄,請求更正或修正筆錄之記載,運作上並無窒礙;且一律製作逐字筆錄,須耗費大量時間及人力,將使法院左支右絀。

六、關於法院應以科技方式送達押票及裁定予辯護人部分:

       本條例草案第5條第3項已明定,法院得在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陳明有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之情形下,以該科技設備傳送文書,已有妥適解決方案。

七、其餘為促使法院注意,完善其制度運作,兼顧各方權益之建議,司法院或已增列於立法說明,或將列入相關措施,促請法院於實際適用時注意。

        司法院為因應大規模流行疫情,經審慎研議及研商,擬具本特別條例草案,於第4條明定法院及當事人除傳統的實體開庭方式外,得於徵詢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之意見後,認為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之情形下,採用遠距視訊,僅係提供法院及當事人在疫情嚴重之特殊時期一個有別以往的「開庭方式」選擇,以保護國民健康,防止疫情擴散,同時使程序順利進行,並保障被告迅速受審之權利。本條例已經行政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中,期盼各界支持,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 發布日期 : 110-06-04
  • 發布單位 : 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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