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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少事法刪除兒童保護事件相關質疑新聞稿

澄清少事法刪除兒童保護事件相關質疑新聞稿

近日媒體報導以及部分社群網站,對於少年事件處理法刪除第85條之1,109年6月19日生效的規定,提出許多質疑,本院特予澄清說明如下:

一、首先,我們要強調,這完全是一個誤會。

我國法律上,從來沒有把兒童當成罪犯,因此沒有「除罪化」的問題

少事法修正前所謂的兒童,是指7歲以上未滿12歲之人,而不包括未滿7歲的兒童。

依照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未滿14歲人的行為,不罰。因此即使兒童有觸犯刑罰法律的行為,我國法律上,也從來沒有把兒童當成罪犯,自然沒有所謂「除罪化」的問題。

二、進入司法程序,對兒童身心容易造成不利影響及標籤效應,不符兒童最佳利益

少事法修正前雖然是用比較柔性的少年保護事件程序來處理兒童觸法行為,但立法當時,是基於教育、社政體系尚未健全所作的考量,現今教育、社政輔導保護機制已日益完善,且法院大多必須連結地方政府、教育、社政、衛生醫療等單位的資源,協力處理兒童問題,時空背景已大不相同。

對一般大人來說,被送到警局接受警察詢問,到開庭面對法官,可能都已經是極大的震撼,對還在國小階段的兒童來說,造成身心的不利影響,當然更不在話下。

進入司法程序後,兒童也很容易被同伴或自我標籤為「壞小孩」,從而在心裡留下不可磨滅的陰影,不符合兒童健全成長的需求以及最佳利益。

因此國際專家針對我國首次兒童權利公約國家報告提出的結論性意見,根據兒童權利公約有關規定,建議政府要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而非以少年事件處理法來處理兒童的觸法行為。 

這也是108年立法院審議少事法修正案時,朝野共識決定刪除有關7歲至未滿12歲兒童適用該法規定的緣由。

三、兒童回歸教育與社政輔導保護後,對他人造成的傷害或損失,兒童及其法定代理人仍要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四、兒童回歸教育與社政輔導保護後,如有失依、失養情形,主管機關可以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予以保護安置,甚或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安置。

五、過去十年,法院受理最多的兒童觸法事件是竊盜,原因多與兒童家庭功能或經濟情況有關

司法院於少事法108年6月19日修正公布後,即與行政院、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內政部等機關進行十餘場會議,討論包括兒童回歸教育社政輔導等少事法修正後相關事宜,並召開所屬人員會議,以及數次發函提醒法院妥處未結兒童事件的轉銜事宜,目前法院均已處理完畢。

兒童回歸教育及輔導機制處理,可以促進兒童在教育、社區及福利行政中受到合理對待,也是依據兒童權利公約及第24號一般性意見書所定「儘量避免兒童進入少年司法系統」的指導性方針,所為的立法政策選擇。希望社會各界能理解、支持,創造更適合兒童成長發展的環境。

  • 發布日期 : 109-06-22
  • 發布單位 : 少年及家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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