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物如下,請遺失物所有人自公告日起15日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前至本院政風室認領,逾期即依法處理。
拾得人於115年5月12日(星期二)在本院第四法庭休息區,拾得白色水壺1個及本院第六法庭原告席,拾得簡報筆1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