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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審查官和鑑定人有何不同?

技術審查官和鑑定人有何不同?

  1. 技術審查官的性質屬法官常備的輔助人員,其向法院所為陳述並非證據資料,當事人就其主張的事實仍應負舉證責任,不得逕行引用技術審查官的陳述為證據,亦不受當事人的詢問。
  2. 至於鑑定,則為訴訟法明定的證據方法,鑑定人得受當事人及法院的詢問;鑑定人的報酬由當事人或法院依個案支付,其為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並列為訴訟費用,於終局裁判時經法院諭知由當事人負擔。
  • 發布日期 : 108-09-23
  • 更新日期 : 110-06-24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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