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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審查訴訟判決,效力為何?

都市計畫審查訴訟判決,效力為何?

(一)駁回原告之訴的實體判決,僅於當事人間有拘束力:

1.同一原告

(1)基於判決既判力的拘束,不得就同一都市計畫重複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

(2)如因該都市計畫另受個別處分,或與行政機關間另發生具體爭執時,雖得提起撤銷訴訟或其他訴訟,但可能受爭點效之拘束,原告不得再以請求法院附帶審查之方式,主張同一都市計畫違法。

2.原告以外第三人仍得就相同都市計畫,依本章規定的程序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且第三人因該都市計畫另受個別處分,或與行政機關間另發生具體爭執時,亦得提起撤銷訴訟或其他訴訟,並主張都市計畫違法而請求附帶審查。

(二)法院如認定都市計畫違法而宣告其為無效、失效或違法者,該判決具對世效力:

基於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的客觀訴訟性質及維護法秩序功能,法院確定判決宣告無效、自違法原因發生時起失效或違法,均應賦與對世效力,以儘早確認法秩序,避免在不同人及個案間發生見解歧異,並期紛爭能一次解決,故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8第4項明文規定該判決對第三人亦有效力。另外,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9第1項規定:「都市計畫經判決宣告無效、失效或違法確定者,判決正本應送達原發布機關,由原發布機關依都市計畫發布方式公告判決主文。」例如:比照都市計畫法第21條規定,將判決主文公告。至僅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8條第3項為都市計畫違法的宣告者,固不影響原都市計畫的效力,惟為有利相關機關依判決意旨為後續必要的處置,故於第1項併同規定應將判決正本送達原發布機關公告判決主文。

  • 發布日期 : 109-06-01
  • 更新日期 : 112-07-10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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