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審查訴訟,法院什麼情況可以超出原告聲明的範圍作成裁判?
都市計畫審查訴訟,法院什麼情況可以超出原告聲明的範圍作成裁判?
(一)處分權主義作為訴訟基本原則之一,是體現個人權利保護的訴訟目的,承認訴訟當事人享有支配訴訟的開啟、進行與終結以及訴訟標的的實體範圍等權能。法院不得逾越訴之請求範圍而裁判,其法理基礎就是處分權主義關於當事人對訴訟標的範圍的支配權能。又提起訴訟的原告,固有訴訟要件的限制,然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具客觀訴訟的性質,行政法院審查及裁判的範圍,不限於原告訴之聲明,如同一都市計畫中未經原告請求,而與原告請求宣告無效部分具不可分關係,且經行政法院審查認定亦違法者,應併宣告無效(參照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8第1項後段)。
(二)關於「不可分關係」的都市計畫,是參酌德國規範審查訴訟實務操作經驗而來。舉例言之,關於河川整治的都市計畫發布後,人民僅就涉及其區域的部分請求宣告無效,惟行政法院於審理後如僅宣告部分都市計畫無效,將使整體都市計畫失去規制的意義,而無法達成河川整治的目的時,即有將法院審理、裁判的範圍擴及全部都市計畫的必要。此「不可分關係」的概念,除可參考德國實務見解外,仍有賴未來我國實務的發展。
(三)另因考量不可分關係的專業複雜度,及行政機關為最能掌握是否具不可分關係者,行政訴訟法於第237條之21第3項規定行政機關重新自我省查的制度時,亦課予被告機關於附具答辯狀時,如有與原告請求宣告無效的都市計畫具不可分關係者,亦應一併陳報法院的義務,如此使法院及原告、參加人於訴訟之初,即能對於將來裁判是否擴及其他不可分關係的都市計畫有所預期,以利進行攻擊防禦或通知第三人參加訴訟。
(四)都市計畫審查訴訟因具客觀訴訟的性質,基於公益維繫之觀點,處分權主義雖應作適當程度的緩和與退讓,但並非表示法院審理及裁判都市計畫的範圍,完全不受當事人聲明範圍的拘束。依照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8第1項、第5項規定,於具不可分關係的前提下,原告雖僅請求宣告都市計畫部分無效,法院仍得擴張其裁判範圍,於主文中宣告該都市計畫全部無效;如係具不可分關係的不同都市計畫亦有違法情事,法院則僅得於判決理由中敘明,以避免法院無限制擴張審理範圍,甚至使已逾起訴期限的都市計畫亦得一併宣告無效,而影響法秩序的安定。惟針對該不同的都市計畫經法院於判決理由中敘明違法者,利害關係人仍得於起訴期間內,根據該法院判決另行起訴請求法院宣告無效,自屬當然。
- 發布日期 : 109-06-01
- 更新日期 : 112-07-10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