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審查訴訟,法院審理結果,應如何判決?
都市計畫審查訴訟,法院審理結果,應如何判決?
(一)如認原告起訴的主張無理由,且未發現系爭都市計畫有何違法之處,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7前段規定參照)。
(二)如系爭都市計畫僅違反作成的程序規定,且得補正,並已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合法補正者,亦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7後段規定參照)。
(三)如認都市計畫確有違法原因:
1.原則上應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失效:
(1)宣告無效:例如違反作成的程序規定未經合法補正、牴觸較高位階的法規範(含不成文法)、有裁量瑕疵或利益衡量瑕疵等。且是否違法的判斷,法院應不受原告主張的拘束。又提起訴訟的原告雖有訴訟要件的限制,然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具客觀訴訟的性質,行政法院審查及裁判的範圍,不限於原告訴之聲明,如同一都市計畫中未經原告請求,而與原告請求宣告無效部分具不可分關係,且經行政法院審查認定亦違法者,應併宣告無效(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8第1項規定參照)。
(2)宣告失效:如系爭都市計畫的違法原因,是於該都市計畫發布後才發生者,例如都市計畫發布後,對該都市計畫有規範效力的法律才公布施行,依法應即時變更該都市計畫而未變更,於此等情形,法院自無從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而應宣告自該違法原因發生時起失效(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8第2項規定參照)。
2.例外宣告違法:
系爭都市計畫經法院審查認定有違法,原則上固應宣告無效或失效。惟依其違法原因僅得為違法的宣告,始符合法秩序的要求者,例如:都市計畫將甲、乙、丙、丁的土地納入特定使用分區,未將毗鄰之戊的土地納入,原告戊起訴主張平等納入特定使用分區,法院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或失效,既不能滿足原告,又使其他原受益者喪失其受益,自不符合法秩序要求行政行為應符合平等原則的意旨,此時法院僅得宣告該都市計畫未將部分人或事充分納入受益為違法,相關機關依判決意旨為必要的處置即可(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8第3項規定參照)。
- 發布日期 : 109-06-01
- 更新日期 : 112-07-10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