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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審查訴訟,非被告的行政機關在訴訟過程中,有沒有表示意見的機會?
都市計畫審查訴訟,非被告的行政機關在訴訟過程中,有沒有表示意見的機會?
都市計畫的擬定機關及發布機關,對該都市計畫的內容與作成經過,知之最詳。如於法院審理都市計畫審查訴訟時,由其到場陳述意見,當能適時提供資訊,使法院思慮更為周延,而有效提升審理效率,並為正確判斷,故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5規定法院應依職權通知其於期日到場陳述意見。都市計畫內容,可能賦予或限制其他行政機關行使權限,就可能影響其依法行政的公益,此一因素乃法院審查都市計畫是否合法時(尤其於審查其有無裁量瑕疵或利益衡量瑕疵時),不可忽視的因素。故法院為釐清基礎事實,了解其行使權限的必要性與公益性,使裁判基礎更為全面及周延,而認有必要聽取其對系爭都市計畫的意見時,自得依職權或聲請通知其於期日到場陳述意見。因此,參酌德國行政法院法第47條第2項規定,於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5規定,法院「得通知權限受都市計畫影響之行政機關於期日到場陳述意見。權限受都市計畫影響之行政機關亦得聲請於期日到場陳述意見。」
- 發布日期 : 109-06-01
- 更新日期 : 112-07-10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