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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機關於自我省查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1規定,如認都市計畫違反作成的程序規定而得補正,是指何種情況得以補正?補正後的都市計畫是否就不會遭宣告無效?

被告機關於自我省查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1規定,如認都市計畫違反作成的程序規定而得補正,是指何種情況得以補正?補正後的都市計畫是否就不會遭宣告無效?

被告於重新檢討後,如發現原都市計畫違反程序規定,例如:違反都市計畫的擬定、公開展覽、審議、核定或發布實施等相關程序規定,而得補正者,應予補正,並陳報行政法院。至於行政程序的瑕疵應如何事後補正?此應屬行政程序的細節問題,參考德國建設法的立法例,該法對於擬定、審議都市計畫過程中,行政機關應審酌的利益權衡因素,及應遵守的正當法律程序等均有明確規範,且對於都市計畫有利益權衡瑕疵、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等情形是否可能影響都市計畫的效力等,均有細緻規定,未來我國都市計畫等相關實體法如亦能增訂相關規範,除能提供行政機關擬定、審議都市計畫的指引外,亦可作為行政法院審理相關案件時的裁判基準,使法院於判斷都市計畫是否違法時,能有法定明文的依據。補正後都市計畫的效力,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7規定,系爭都市計畫僅違反作成的程序規定,且得補正,並已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合法補正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 發布日期 : 109-05-29
  • 更新日期 : 112-07-10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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