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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都市計畫提起行政救濟,且已作成訴願決定者,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後續應如何處理?
對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都市計畫提起行政救濟,且已作成訴願決定者,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後續應如何處理?
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4條之5第2項規定,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發布之都市計畫,具行政處分之性質者,參照司法院釋字第156號、第742號解釋之意旨,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當事人仍應得適用原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規定尋求救濟。故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都市計畫提起訴願,並已作成訴願決定者,倘仍於起訴期間內,仍舊適用行政訴訟法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規定尋求救濟,並不適用修正行政訴訟法規定。
- 發布日期 : 109-05-29
- 更新日期 : 110-01-05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