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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高分院講座

臺高院李彥文前院長主講條件、期限與清償期實務問題

    【本刊花蓮訊】花蓮高分院於日前邀請臺高院李彥文前院長主講「條件、期限與清償期實務問題研析」,由陳真真院長主持,並開放轄區地院同仁參加。

    李前院長首先說明「條件」、「期限」性質上為法律行為的附款;廣義的附款,包括附加於法律行為的一切約款,應類推適用條件、期限的相關規定,隨後介紹條件、期限及清償期的意義及彼此之差異。可成為條件內容之事實,以將來不確定是否發生者為限;另外既成條件、必至條件、不能條件形式上雖具備條件之外觀,但實質上並不能認係條件,學說上稱為非真正條件,亦稱假裝條件或表見條件。又期限(包括清償期)可分為確定期限及不確定期限,實務上認為當事人約定以將來不確定事實之發生為期限,亦無不可,此與傳統學說認為「期限須為將來確定發生之事實」之見解並不一致。

    其次,李前院長舉例說明條件與期限之區別:當事人如約定債務清償前提為將來發生不確定事實,於認定為條件或是期限時應探究當事人之真意,不能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條件之本質係將法律行為效力之發生或消滅,繫於不確定事實之實現;當事人之真意若非將債務之發生或消滅繫於不確定事實之發生,而是有意寬限債務清償,則應認為當事人已約定不確定之債務清償期,並非附以條件。李前院長並說明民法第101條有關條件成就或不成就之擬制規定,於債務清償期應類推適用;即當事人約定以不確定事實之發生為債務清償期時,倘債務人以不正當行為阻止該事實發生,應視為清償期已屆至,如債權人以不正當行為促其發生或致其發生不能時,則不能認清償期屆至。

    李前院長最後以數則最高法院重要判例、判決進行案例研析,釐清其中所涉及之法律問題,並深入剖析案例中呈現之實務見解,與會同仁均感收穫豐碩。

    • 發布日期 : 112-03-17
    • 更新日期 : 112-03-17
    • 發布單位 : 參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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