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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明法律爭議

憲法法庭3.14就刑事誹謗案行言詞辯論 宣判期日另定

    【本刊訊】憲法法庭3月14日上午就刑事誹謗案(110年度憲二字第247號等6件聲請案)行言詞辯論,聲請人及多數聲請人之代理人,關係機關法務部,指定專家學者徐育安教授、許家馨研究員、蘇慧婕副教授,及鑑定機關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等到庭。

    本案爭點聚焦於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合憲性,及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誹謗罪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就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範圍;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論以誹謗罪)有無補充或變更之必要。

    聲請人之代理人等主張:刑法第310條及釋字第509號解釋所示之「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究採真正惡意或合理查證義務,實務見解不一,欠缺法律明確性;保護名譽之手段尚有民事賠償、適當處分及刪除網路不實言論等方式;信仰宗教教義之言論不應受刑法第310條規定處罰;法院判決命強制道歉已非回復名譽適當處分,舉輕以明重,該條規定應屬違憲,該號解釋有補充或變更之必要。

    關係機關法務部主張:刑法第310條之規範架構兼顧言論自由、名譽、隱私基本權之保障,釋字第509號解釋為嚴格合憲性解釋,其所揭示之真正惡意原則已減輕被告舉證責任,不應因個案認定事實之差異而認該條違反法律明確性;就保護名譽言,因刑事處罰具嚇阻效果,民事手段難以替代;況當代網路傳播具迅速、匿名及無法完全移除等特性,該條規定應屬合憲,該號解釋無補充或變更之必要。

    徐育安教授認為,從刑法第310條結構設計觀之,處罰涉及公共利益之非真實言論,能保護民主健全,搭配善意發表言論之不罰規定,有其正當性。但僅涉及私德(如個人行事風格、家庭生活等)之言論內容,若為真實,已有其他刑法處罰規範;若非真實,亦得循民事損害賠償途徑處理。另指出在學理上,可將該條規定中之真實性條款理解為阻卻違法事由,結合刑法第311條善意發表言論規定,當行為人對前提事實認定錯誤時,得主張容許構成要件錯誤,阻卻故意犯之成立,以符該號解釋緩和誹謗罪對於言論自由之限制。

    許家馨研究員認為,刑法第310條規定經釋字第509號解釋作成合憲性解釋後迄今已逾20年,實務對於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之見解確不一致,該號解釋有補充之必要。但考量當代網路傳媒發展迅速,虛假訊息威脅甚大,參考外國立法例,該條之適用,應限於「真正惡意」之情形,即具明知所言不實之直接故意,或無視真假高度輕率之未必故意時,始加以處罰。

    鑑定機關代表高涌誠委員表示,刑法第310條之實務見解並不一致,釋字第509號解釋有補充之必要。參考國際公約之意見,應僅在最嚴重案件中以刑法處罰誹謗言論;又審酌網路匿名誹謗,被害人難以自行調查加害人真實身分,民事實務已不容許強制道歉且賠償金額不高等因素,宜在有適當配套措施,確保對個人名譽有效保護後,將誹謗罪除罪化。

    多位大法官之提問,均經到庭人員詳予回應;審判長許宗力大法官最後宣示辯論終結,將另指定宣判期日。

    • 發布日期 : 112-03-17
    • 更新日期 : 112-03-20
    • 發布單位 : 參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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