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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司法權妥適運作
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特別條例續適用至11.24止
【本刊訊】司法院與行政院8月18日第3次核定「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之適用期間為111年8月25日至11月24日,為期3個月,施行地區為全國。
司法院另同步修正「法院遠距視訊開庭參考手冊」7.0、「法院遠距視訊開庭操作手冊(法庭版、當事人或關係人版)」7.0、「司法院主管各類事(案)件得使用科技設備傳送文書一覽表」5.0,及「因應COVID-19疫情之法院防疫指引」等,供法院及民眾依循。
特別條例於110年6月25日公布,首次核定於三級以上疫情警戒期間及全國地區適用;第2次核定適用自111年5月25日至8月24日;考量目前仍於疫情期間,為維持司法權於疫情期間的妥適運作,確保民眾訴訟權益,並維護訴訟程序參與者之健康及安全,第3次核定適用至11月24日。
- 發布日期 : 111-08-19
- 更新日期 : 111-08-19
- 發布單位 : 參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