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服務-司法周刊-最新周刊-橋頭地院邀吳信華教授主講憲法訴訟新制議題 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LOGO

:::
增進新制瞭解

橋頭地院邀吳信華教授主講憲法訴訟新制議題

    【本刊高雄訊】橋頭地院日前邀請中正大學吳信華教授主講「法官『依憲法』而審判-憲法訴訟新制下的觀察」,該院及高雄高分院、高雄少家法院同仁,與高雄律師公會會員出席踴躍。

    吳教授首先由憲法第80條「法官須依據法律獨立審判」談起,指出該條所稱之「法律」包括憲法,憲法是國家最高位階的法律,也是法官獨立審判的後盾,法官受「法」的拘束,也就是實踐憲法,例如刑法上的罪刑相當原則為憲法比例原則的實現,民法權利濫用禁止原則為憲法上個人間權利的均衡保障。另法官須依合憲的法律審判,即審酌裁判上所適用法律的合憲性,亦即法官有初步的違憲審查權,如認為法律違憲,應依大法官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意旨,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大法官解釋,此亦明定於即將在111年1月4日施行之憲法訴訟法第55條。另外,法官遵循各種訴訟原則(如:聽審請求權、法定法官、公平審理、訴訟上武器平等、審理迴避等)即為憲法第16條人民訴訟權之實現。而常以憲法作為案件輔助論理原則者,例如民、刑事案件所涉及之人格權等重要之憲法上權利;以憲法法理作為案件重要依據者,則以言論自由案件較為常見,保障主觀價值判斷的意見表達自由。

    吳教授也介紹憲法訴訟法新增的「裁判憲法審查」制度。該法第59條第1項明定:「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新制以「法院裁判」作為人民聲請釋憲的對象,包括認事用法、訴訟程序及裁判結果均可能被以違反憲法原則而聲請宣告違憲。惟法官適用確信無違憲疑慮之法律,是否可能存在不違法但違憲之情況,吳教授舉釋字第242號重婚與婚姻自由案為例,裁判時所依據之民法第985條、第992條並無違法不當,但大法官基於特殊時空背景認為牴觸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自由及權利。新制施行後,憲法審判權介入法院審判權,人民得對屬審判核心之「認事用法」聲請釋憲。

    吳教授亦說明法規範違憲定期失效議題,指出依憲法訴訟法第54條第1項「判決宣告法律位階法規範定期失效者,除主文另有諭知外,於期限屆至前,各法院審理案件,仍應適用該法規範。但各法院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於必要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審理程序,俟該法規範修正後,依新法續行審理」規定,法官於法規失效前仍應予以適用,但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審理程序;另如判決宣告法規範立即失效者,於判決前已繫屬於各法院而尚未終結之案件,則應依判決意旨為裁判。

    吳教授最後以「合法即是趨近憲法」作為結語,期許與會人員積極參與憲法訴訟新制相關議題的討論,以因應即將到來之裁判違憲審查等課題。

    • 發布日期 : 110-04-09
    • 更新日期 : 110-04-09
    • 發布單位 : 參事室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