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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地院邀蕭胤瑮庭長談家事事件的合併等程序

    【本刊新竹訊】家事事件與民事事件性質上難以區分,且訴訟與非訟合併審理,以及裁判後衍生的程序問題繁多,如何跳脫民事思維,回歸家事事件特殊性,使家事事件的合併發揮功效,向為家事事件審判者所關注。新竹地院日前邀請臺高院蕭胤瑮庭長主講「家事事件的合併及其他」,由劉嶽承院長主持。

    蕭庭長先解說家事事件法第41條至第43條規定,並說明家事事件合併常見的3種類型及問題: 

    第一類為家事訴訟與家事非訟事件的合併,當二者合併審理、裁判不同案件類型時應如何處理?效果為何?一旦家事訴訟與非訟合併審理,裁判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42條,應以裁判為之,若僅對「非訟事件」提起「上訴」,其不變期間及管轄法院為何?其合併事件的撤回及追加在不同案件類型又應如何分別處理?若「基礎事實」不相牽連時,會遭遇何種問題?

    第二類為家事事件與民事通常事件的合併,依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解決的事件類型為何?其餘無「相牽連」關係部分應如何處理?合併的民事部分須否踐行調解前置程序?因家事事件法第5條、第6條受移送法院之家事庭,能否受理無民事專屬管轄之事件?以及合併審理裁判後衍生的相關問題。

    第三類為(偽)家事事件與民事通常事件合併。當事人以某紛爭情節屬丙類家事訴訟事件為由,向家事法庭起訴後,追加民事通常財產權事件,請求法院合併審理、裁判時,法院應如何處理? 

    蕭庭長均舉實務個案解說各階段程序之操作及法律效果,並挑選其承辦案件中常遇的家事事件特殊問題作講述,內容詳盡完整,與會學員均感收穫豐富。

    • 發布日期 : 110-01-08
    • 更新日期 : 110-01-08
    • 發布單位 : 參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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