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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裁定監護程序

刑訴精神障礙法制研修 將廣徵各方意見

    【本刊訊】司法院7月24日召開「刑事訴訟法關於精神障礙法制研議委員會」第3次會議,由林輝煌秘書長主持。

    與會委員就刑事廳依前次會議討論之「裁定監護」制意見所擬草案,討論熱烈。

    關於裁定監護之要件,有委員建議將原擬「犯罪嫌疑重大,而有應付監護之虞且有緊急必要」之文字,參照刑法第87條規定,修改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原因可能存在,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有緊急必要」,且排除「僅有再犯之虞而未達危害公共安全程度」之情形,以資明確,並符合偵審程序中裁定監護之目的正當及比例原則要求。又關於裁定監護與鑑定之關係部分,有委員主張須經鑑定,始能認定是否符合裁定監護之要件;惟另有委員認為除鑑定報告外,其他證據亦得作為認定依據,宜保留實務依個案狀況彈性運用之空間。

    林秘書長指示刑事廳續行研擬草案,並於廣徵意見後,視需要再行召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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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09-07-31
    • 更新日期 : 109-07-31
    • 發布單位 : 參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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