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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法登他字第33號財團法人台灣新光保全文化藝術基金會變更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 111 士院擎登字第1110301034號
主旨:公告林伯峰等聲請辦理財團法人台灣新光保全文化藝術基金會變更登記,業經本院登記處於中華民國111年01月17日登記於法人登記簿,俟登記程序完成後,換發法人登記證書。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10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717號(案號為111年度法登他字第33號)。
貳、變更登記事項:
一、第7屆董事姓名及住所如下:
董事長 林伯峰
董 事 吳昕東
董 事 洪國超
董 事 黃春明
董 事 李義弘
董 事 李梅齡
董 事 林穎曾
二、代表法人之董事:林伯峰。
三、全體董事印鑑式。
登記處主任 曾瓊安
- 發布日期 : 111-01-19
- 更新日期 : 111-01-19
- 發布單位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