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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法律修正

刑法大幅修正 刪除業務過失 調整公共危險、殺人、傷害法定刑

    立法院5.10新修正刑法之法定刑立法院5.10新修正刑法之法定刑

    【本刊訊】立法院5月10日三讀通過修正刑法部分條文及增訂其施行法第8條之2,本次刑法共計修正24條,刪除2條,除加強兒少保障,並使刑罰規範更符合國家社會現況及現代刑法理論,為刑法近年來最大幅度之修正。修正重點有:

    一、增訂第10條第7項:

    定義凌虐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

    二、增訂第80條第1項第1款但書:

    對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發生死亡結果者,其追訴權時效由30年修正為無追訴權時效之限制。

    三、全面調整罰金刑:

    就最高法定刑1年、2年、3年、5年以下有期徒刑部分,分別修正其罰金刑為新臺幣10萬、20萬、30萬、50萬元以下罰金。

    四、刪除業務過失致死傷罪:

    對防免發生死亡或傷害結果之注意義務與程度,從事業務之人與非從事業務之人皆相同,基於刑罰平等原則,刪除業務過失相關罪名之規定,並提高普通過失相關罪名之法定刑。

    五、殺人罪章部分:

    (1)修正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法定刑,以符合罪責相當原則及適度賦予法官量刑之彈性空間。(2)修正生母於生產時或甫出生後殺其子女之寬減要件,須基於不得已之事由。(3)依加工自殺行為是否係被害人自行為自殺行為,區分受囑託或得其承諾、教唆或幫助之不同行為態樣,修正其法定刑。

    六、傷害罪章部分:

    (1)為有效遏止助勢聚眾鬥毆,致危害社會治安之行為,修正第283條助勢聚眾鬥毆之法定刑度。(2)傳染性病與他人之行為,可依第277條規定處罰,故刪除第285條,並配合刪除第91條所定因犯第285條得令入相當處所強制治療之規定。(3)為符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之意旨,提高凌虐及妨害兒少身心發展罪之被害人適用年齡至18歲,並增訂處罰凌虐幼童致死、致重傷之加重結果犯罪名。

    七、刑法施行法增訂第8條之2:

    配合刑法追訴權時效規定之修正,明定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除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但書所定情形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外,仍應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

    【又訊】總統5月10日公布修正刑法第113條、第115條之1。第115條之1將大陸、港、澳地區,及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等,納入外患罪適用範圍;第113條配合作文字及刑度修正。

    • 發布日期 : 108-05-17
    • 更新日期 : 108-11-12
    • 發布單位 : 參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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