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LOGO

:::

公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68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張永河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6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如附件。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7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7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10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 發布日期 : 112-07-21
  • 更新日期 : 112-07-21
  • 發布單位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