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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31號公示催告裁定

主旨:公示催告申報權利事項。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公告事項: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31號裁定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廖明祥 住臺北市北投區光明路66號12樓
居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二段118號4樓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331號)
股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000331號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
001/宇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2-NK-000058/1/5000
002/宇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8/1/1000
003/宇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3-04/2/1000
004/宇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3-NK-000210-11/2/10000
005/宇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21-23/3/3000
006/宇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8-NE-000088-90/3/3000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
         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
         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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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12-06-07
  • 更新日期 : 112-06-07
  • 發布單位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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