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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他字第14號公示催告裁定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劉億清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他字第14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劉億清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112年度司他字第14號
原 告 劉億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靜雯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裁定准許(110年度救字第181號),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柒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原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
書記官 陳睿亭
- 發布日期 : 112-05-04
- 更新日期 : 112-05-04
- 發布單位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