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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唐新民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50號)
股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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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司催字第0000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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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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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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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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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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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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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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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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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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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NX-000001-80-NX-00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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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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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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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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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崴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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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NX-000001-80-NX-00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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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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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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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12-02-23
- 更新日期 : 112-02-23
- 發布單位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