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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唐新民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50號)
股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00005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斯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1-80-NX-000025
25
1250
 
002
普崴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1-80-NX-000014
14
700000
 
 
  • 發布日期 : 112-02-23
  • 更新日期 : 112-02-23
  • 發布單位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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