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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716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716號
聲 請 人 吳佩凌即吳蔡美鳳之繼承人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依法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法院得依除權判決之相關規定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記:
一、本公示催告已依聲請於111年12月2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三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
    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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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11-12-21
  • 更新日期 : 111-12-21
  • 發布單位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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