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701號公示催告裁定
主旨:公示催告申報權利事項。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公告事項: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701號裁定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701號
聲 請 人 林賢明即富春食油行
上列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八
日所為之公示催告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附表應更正為如附件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附表:(110年度司催字第7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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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7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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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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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幸福兄弟企│華南商業銀│110年9月30日│22,680元 │QD5572295 │ │
│ │業股份有限│行樹林分行│ │ │ │ │
│ │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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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下載
- 110司催701更正裁定PDF333 KB
- 發布日期 : 110-11-12
- 更新日期 : 110-11-12
- 發布單位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