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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562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562號
聲 請 人 張美麗即張益民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新莊區思源路370巷8號21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G201058527號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
    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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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10-09-22
  • 更新日期 : 110-09-22
  • 發布單位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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