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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催字第93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催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蔡黃莞荽 住新北市永和區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
    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 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註二) ,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 個月,法
      院於民國(下同)108 年1 月1 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
      同年5 月1 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
      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 個工作日
      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
      (註三)檢附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網站狀一份,請填寫
      後擲回原承辦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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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10-05-05
  • 更新日期 : 110-05-05
  • 發布單位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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