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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周敬堯 住高雄市楠梓區青埔街70巷1號4樓
聲請人因遺失本票,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本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本票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本票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
│附表:110年度司催字第21號                                   │
├──┬───────┬──────┬───────┬────┤
│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    │ (民 國) │ (新臺幣)   │(民 國) │        │
├──┼───────┼──────┼───────┼────┤
│001 │109年5月12日  │3,000,000元 │  未  記  載  │978728  │
├──┼───────┼──────┼───────┼────┤
│002 │109年11月18日 │3,000,000元 │  未  記  載  │1263676 │
└──┴───────┴──────┴───────┴────┘
說明:聲請人請待本裁定公告「滿3個月後」,於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 (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 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
      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
      月1日起3個月內,即至遲於同年7月31日前(宜提前
數日申請,以免期間計算錯誤而蒙受逾期的不利益)向法
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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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10-03-30
  • 更新日期 : 110-03-30
  • 發布單位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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