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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茂林區衛生所
設高雄市茂林區茂林里茂林巷8之4號
法定代理人 陳明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宏建
住同上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20 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
    卷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 發布日期 : 110-03-29
  • 更新日期 : 110-03-29
  • 發布單位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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