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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郭靜如 住台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423巷6弄
22號2樓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 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如附件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6 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7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7
      月30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10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 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 發布日期 : 110-03-12
  • 更新日期 : 110-03-12
  • 發布單位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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