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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尤鴻圖 住新北市蘆洲區長安街267巷7弄4號1樓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
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
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
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本公示催告已依聲請於110年2月2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
    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三、附表如附加檔案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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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10-02-26
  • 更新日期 : 110-02-26
  • 發布單位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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