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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95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即李
坤振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昆宗
送達代收人 游惠涵
聲請人因遺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事件,聲請
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
    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股
    票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 發布日期 : 110-02-25
  • 更新日期 : 110-02-25
  • 發布單位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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