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繼字第17號公示催告裁定
例稿名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雲院惠家馨110年度繼字第17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院110 年度繼字第17號陳報遺產清冊公示催告事件
裁定。
依據:民法第 1157 條、家事事件法第 130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陳報人即繼承人張玉盈。
二、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張炳權(男、民國49年3 月3 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P120660185號、死亡時最後住所地:
雲林縣土庫鎮新庄里新庄38號),於109 年10月22日死亡
,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
三、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
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
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
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 發布日期 : 110-02-09
- 更新日期 : 110-02-09
- 發布單位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