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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繼字第1490號公示催告裁定
例稿名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雲院惠家馨109年度繼字第1490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院109 年度繼字第1490號陳報遺產清冊公示催告事
件裁定。
依據:民法第 1157 條、家事事件法第 130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陳報人即繼承人李仁有。
二、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李明輝,於109 年11月6 日死亡,
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
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
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 發布日期 : 110-02-05
- 更新日期 : 110-02-05
- 發布單位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