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服務-司法公告查詢-公示催告公告-建晨土木包工業即詹美玲 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LOGO

:::

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44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非敏109年度司催字第44號 
 
主旨:公示催告申報權利事項。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公告事項: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44號更正裁定內容。
 
             法院書記官 郭廷耀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建晨土木包工業即詹美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一日所為之公示催告,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公示催告裁定附表欄中關於受款人「新北市蘆洲國民小學」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蘆洲國民中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公示催告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 發布日期 : 110-02-02
  • 更新日期 : 110-02-02
  • 發布單位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