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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44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非敏109年度司催字第44號
主旨:公示催告申報權利事項。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公告事項: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44號更正裁定內容。
法院書記官 郭廷耀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建晨土木包工業即詹美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一日所為之公示催告,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公示催告裁定附表欄中關於受款人「新北市蘆洲國民小學」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蘆洲國民中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公示催告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 發布日期 : 110-02-02
- 更新日期 : 110-02-02
- 發布單位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