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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20號公示催告裁定

例稿名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發文字號:金院深109司繼仁家字第120號
本文:
主 旨:公告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20號聲請人董璟霖陳報遺
           產清冊事件裁定。
依 據:民法第1157條、家事事件法第130條。
公告事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董璟霖 住臺中市神岡區神清路169巷42之3號
送達代收人 蘇晉得
住新北市土城區中華路二段63號2樓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秀霞(女,民國41年9月1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W200102780號,生前籍設:金門縣金城鎮民生
    路25號10樓之4)之長男,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9年
    10月2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
    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陳秀霞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
       網路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
      ,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此6個月期間,如有
       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陳秀霞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備註:本件裁定正本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決行:
院 長 莊 深    淵
司法事務官 莊 嘉    聆  決行

  • 發布日期 : 110-01-21
  • 更新日期 : 110-01-21
  • 發布單位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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