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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61號公示催告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金院深家義家109年度司繼字第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61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裁定。
依據:民法第1157條、家事事件法第130條。
公告事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61號
聲 請 人 陳姿吟 住新北市汐止區忠孝東路351號10樓之1
          陳品妤 住同上
            陳品旭 住同上
聲 請 人 陳品慈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陳姿吟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錦榮(男,民國49年3月15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A121429506號,生前籍設:金門縣金城鎮金門
    城172號)之配偶及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9年
    2月25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
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陳錦榮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
網路之翌日起8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
,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此6個月期間,如有
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陳錦榮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備註:本件裁定正本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 發布日期 : 110-01-08
  • 更新日期 : 110-01-21
  • 發布單位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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