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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裁定
例稿名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雲院惠家喜109年度家催字第69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院109年度家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事件裁定。
依據: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家事事件法、第138 條、第
139 條準用第130 條第3 項至第5 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胡忠義(住所:雲林縣斗南鎮林
子里國宅108 號)。
二、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李輝源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
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准對被繼承人李輝源(男、民國44年5 月29日生、國民身
分證統一編號:P102325030號、生前最後住所:住雲林縣
元長鄉長南村文明街12號、於民國104 年10月5 日死亡)
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李輝源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
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壹年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
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
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李輝源之遺產負擔
。
三、本件裁定正本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核章:擬 判
書記官:陳智仁
股別:喜
- 發布日期 : 109-12-14
- 更新日期 : 109-12-14
- 發布單位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