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872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872號
聲 請 人 林峻岳 住新北市三重區三和路四段20巷28號4
樓
送達代收人 林星辰
住新北市三重區三和路四段20巷28號4
樓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
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記:
一、本公示催告已依聲請於109年12月1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
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 發布日期 : 109-12-14
- 更新日期 : 109-12-14
- 發布單位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