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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家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金院深家仁家109年度司家催字第4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院109年度司家催字第4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北區分署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裁定。
依據: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家事事件法第137條、第138條
      、第139條準用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
公告事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家催字第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設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29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住同上
代 理 人 張翠芳 住金門縣金城鎮金山路48號
送達代收人 吳靜琪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李養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李養(女,民國前1年5月5日出生,民國73年8月25
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W200035873號,生前籍設:金門縣金
城鎮民生路72號(大同之家))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李養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
本院公告處、司法院資訊網路之翌日起1年2個月內,向聲請人(
即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
明。
被繼承人李養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如不於前開期間內為報明或聲
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李養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依其職務,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
    1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
    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李養於民國73年8月25日死亡
    ,前經貴院108年度司繼字第95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其
    遺產管理人,為執行職務,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及
    家事事件法第137條、第138條、第139條等規定,聲請公示
    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於一定限期內報明債權
    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李養於民國73年8月25日死亡,經本院
    以108年度司繼字第95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李
    養之遺產管理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選任遺產管
    理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108年度司
    繼字第95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附卷可稽。聲請人為
    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
    人為公示催告,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備註:本件裁定正本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 發布日期 : 109-12-14
  • 更新日期 : 109-12-14
  • 發布單位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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