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47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09年度司催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陳旭如 住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8巷35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請先行校對本公示催告,若發現有錯誤,請先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若確認無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 1 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
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
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不得聲請除權判
決。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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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3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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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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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69ND065970-0│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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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69ND065971-2│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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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69NX003224-7│1 │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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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69NX024780-9│1 │2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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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69NX038675-8│1 │4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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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416554-1│1 │6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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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
公示催告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 發布日期 : 109-09-30
- 更新日期 : 109-09-30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