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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542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542號
聲 請 人 胡 住桃園市中壢區松勇路37號10樓之1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依法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如第四、五點內容之
      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 聲請時應註明案號與股別) 。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依法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
四、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
       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法院得依除權判決之相關規定宣告
       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記:
 一、本公示催告已依聲請於109年8月1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
     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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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09-08-17
  • 更新日期 : 109-08-17
  • 發布單位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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