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服務-司法公告查詢-公示催告公告-葉淑慧 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LOGO

:::

公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62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葉淑慧  住屏東縣崁頂鄉檳榔路19之4號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20 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 卷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卷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 發布日期 : 109-07-15
  • 更新日期 : 109-07-15
  • 發布單位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