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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37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林永昌 住臺南市南區新平路5號
居臺南市中西區民族路3段151巷15號
聲 請 人 林永隆 住臺南市南區新平路5號
居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3段318號
聲 請 人 張添傳 住臺南市南區新平路5號
居臺南市中西區湖美街215巷11號
聲 請 人 林秋娥 住臺南市南區新平路5號
居臺南市中西區民權路4段112巷19號
聲 請 人 林宏明 住臺南市南區新平路5號
居臺南市北區成功路620號
聲 請 人 林宏昆 住臺南市南區新平路5號
居臺南市中西區民族路3段151巷15號
聲 請 人 林宏南 住臺南市南區新平路5號
居臺南市西賢街53號
聲 請 人 林宏興 住臺南市南區新平路5號
居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3段318號
聲 請 人 林宏賓 住臺南市南區新平路5號
居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3段318號
聲 請 人 王長義 住臺南市南區新平路5號
居臺南市中西區文賢路86號
聲 請 人 張耀仁 住臺南市南區新平路5號
居臺南市衛國街106巷5弄43號
聲 請 人 林華 住臺南市南區新平路5號
居臺南市中西區文賢路86號
上列共同
非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林奕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欄中關於編號7、12、23股票號碼之記載應更正為「
如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
    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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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1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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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票號碼│張數│票面股數│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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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加泓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4NX02  │1   │400     │林永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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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加泓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4NX01  │1   │600     │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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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加泓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4NX04  │1   │600     │王長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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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09-06-24
  • 更新日期 : 109-06-24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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