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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裁定
例稿名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雲院惠家溫109年度家催字第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院109年度家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事件裁定。
依據: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家事事件法第137 條、第
138 條、第139 條準用第130 條第3 項至第5 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對被繼承人林貴花(身分證統一編號P201463140、
民國43年12月18日生、108 年10月11日死亡、生前最後住
所地:雲林縣斗六市鎮西里公園路77號)之債權人、受遺
贈人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林貴花之債權人、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
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1 年內,報明其債權及為是否願
受遺贈與之聲明。
三、債權人、受遺贈人未於上述期間內報明、聲明者,僅得就
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本件裁定正本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核章:擬 判
書記官:顏錦清
股別:溫
函稿代碼:F061-2 遺產管理人聲請公示催告債權人、受遺贈人報明債權等之公告
- 發布日期 : 109-06-20
- 更新日期 : 109-06-20
- 發布單位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