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32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09年度司催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鍾香珠 住臺南市安平區建平十一街164巷40號
送達代收人黃巧棟
住臺南市安平區慶平路573號12樓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請先行校對本公示催告,若發現有錯誤,請先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若確認無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1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
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不得聲請除權判
決。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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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1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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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發 票 日 │到 期 日│ 金 額 │本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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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王浤│108年5月23日│108年6月15日│194,000元 │CH524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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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王浤│108年5月23日│未 載│1,017,000元 │CH524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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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09-05-06
- 更新日期 : 109-05-06
- 發布單位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