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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裁定

主 旨:公告遺失證券事件,業經裁定准許公示催告。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540條第2項、第542條、第561條。

公告事項:本院受理109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事件,業經
                 裁定准許,應將裁定公告於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劉憶馨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
    告於本院網站。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網站之日起6個月內
    ,自行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聲請人應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
二、向本院聲請公告於網站後,請自行上網查詢並核對裁定及附
    表、公告內容有無錯誤,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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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09-05-05
  • 更新日期 : 109-05-05
  • 發布單位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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